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3号公告修正的《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进一步推进我省散装水泥产业发展,做好2016年2月1日前缴纳的预缴款清算工作,我们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告。公众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18年9月3日前反馈省散装办。
联 系 人:杨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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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
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财政局、散装水泥办公室(推广、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7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版),进一步推进我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发展散装水泥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蓝天保卫战有着重要积极意义,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充分竞争和行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不断优化产业布局,推进清洁生产和技术进步,加快预拌混凝土在农村的推广应用和预拌砂浆家装市场开拓,坚持供给侧改革为主攻方向,持续抓好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主动适应以预制装配式建筑为特征的建筑产业化发展趋势,突出行业安全管理,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科学发展,全面完成《浙江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 “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为我省率先基本实现行业现代化作贡献。
二、加快未结算的预缴款项目清算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精神,开展对2016年2月1日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款(以下简称预缴款)清算工作。
(一)强化服务宣传,把握时间节点。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主动联系项目单位,并通过主流媒体公告等方式,做好预缴款清算工作宣传。财政非税结算账户的预缴款清算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将所有财政非税结算账户的预缴款缴入国库。
(二)厘清项目底数,严格归档建账。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返退相关规定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清理、预缴资金核对工作。将预缴款清算项目资料组卷归档,以备查询。建立预缴款清算台帐,填写《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款清算统计表》(见附件),由设区市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汇总报省散装办。
三、切实做好发展散装水泥所需的经费保障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妥善安排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预算,切实做好发展散装水泥所需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项目扶持经费等保障工作,确保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继续为推进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撑。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已按有关政策规定结算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的预缴款项目不适用本规定。